企业多头授信?
谢邀! 首先,从企业的角度讲,银行给的授信越多越好; 从银行的角度讲,给单个客户授信过多也不是好事,风险很大。因为银行给一个客户放贷,会审查该客户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情况,计算出客户的资金流动性比率(即流动资产除以流动负债的比值),一般要求流动比率大于100%,即有100元的负债,要有超过100元的资产,否则就有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如果客户融资需求旺盛,而银行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有限,可能会造成低估客户偿付能力的风险。因此即使银行给了一个客户很多授信额度,但如果客户能够根据业务实际需要运用好这些授信额度,也是没有风险的。比如某客户有一笔200万元的授信额度,已经运用了150万元,还剩50万未用,这时又新增一笔300万元的借款需求,那么在总授信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只要新申请借款300万元的资金来源具有可行性,且保证在还款期限内能还本付息,那么这一笔新的借款就是安全的。
当然这里会有一个问题:剩下的50万元授信额度是否继续使用的问题。如果客户认为50万元的授信额度使用有风险,可以不用;如果客户认为有必要且有能力使用这50万元,就可以动用。所以归根结底,还是看客户对于自己未来收入的预期,如果他看好未来的收益,有可能超出银行的预期,那么他完全可以动用剩余的授信额度甚至超额使用。 总之,银行的授信是银行无条件向企业提供贷款的意思表示,是企业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但银行给不给授信以及给多少授信,取决于客户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关系和交易历史,以及客户对银行的信用评价。
多头授信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单个企业或集团性企业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多头、过度、集中授信,甚至超过借款企业的实际需求,盲目地进行授信。多头授信在给企业带来资金便利的同时也潜藏着巨大的风险,并给银行的信贷管理带来极大挑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现象也变得越来越严重,如何防范多头授信风险已成为各商业银行研究的重要课题。
企业多头授信的成因
1、银行方面
首先,信贷资源稀缺性,在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下,我国的信贷资源依旧稀缺,企业融资渠道狭窄,企业要想得到资金必须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另一方面,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在授信前多要求企业寻找第三方保证人,担保企业一般只为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这促使关联企业不断向银行申请获得授信。
其次,追求利益最大化,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扩大自身利益,满足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存在盲从行为,导致授信决策的失误。有些银行为了完成任务,在没有对借款企业作充分调查的情况下,仅凭其他行已大量授信的表面理由就纷纷跟进,不计风险冒然进行大量资金投入,在这种市场导向下,企业不需要承担过度负债风险就可轻松取得各类信贷。
最后,内部管理缺陷,一方面,部分银行缺乏科学的风险管理理论与经验,风险控制意识缺乏。另一方面,没有建立有效的多头授信监控体系,对关联企业没有建立相应的识别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同时,不同分支机构间也缺乏信息共享和联动管理机制。
2、企业方面
首先,盲目扩张,企业过度扩张、多元化投资等战略失误,导致企业资金来源不足,加之部分企业缺乏科学的投资管理、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财务约束不足等,导致多头授信难以避免,多头负债压力逐步增大。
其次,过度融资,企业自身信用等级高、发展前景、实力强、银行评价良好时,自身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从而盲目接受银行的授信。企业获得授信之后,受利益的驱使容易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从而在享受风险投资所带来的高额回报同时给将自身和银行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
最后,转移资产逃废银行债务,一部分企业受地方利益保护或体制弊端影响,以新设法人或存续分立、新设分立等方式分立,改变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改组、改制或改名),更名转移(变更法定代表人、增资扩股、股权变动等),分立转移(将有形资产和优质业务分出)等,逃避银行债务,将其他行借款挪作他用。
多头授信的风险性
多头授信极易产生连锁风险。若集团企业某成员由于重大投资失败、经营受挫,无法偿还某家金融机构到期信用业务本金、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时,首先波及对该企业有信用业务的银行,该企业的债权人将面临重大风险。同时,因该企业为集团型企业,所以其财务危机可能波及其所有的关联方,该集团企业被其他银行追诉时,集团内其他企业可能面临同样危险,导致该集团企业所属的成员银行授信业务交叉违约,涉及多家债权银行,风险快速蔓延至多家银行和整个集团,进而导致多笔信用业务发生重大风险。
防范和化解企业多头授信
1、企业要主动加强多头授信风险防控,一方面,通过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多头、过度、反复融资的管理,企业应对自身借款需求有明确规划,对于已经多头负债的,应结合实际的还款付息情况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还款。另一方面,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维护银行债权,积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诚信合作,避免逃废银行债务。
2、企业加强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协商、沟通,以诚信为本,及时向各金融机构通报经营情况、资金需求以及本企业为他企业担保等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要切实加强对各金融机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多头、过度、反复融资风险。
3、企业应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规定,主动提供完整的银行借款、担保清单,明确告知有关的关联方、内部集团等信息,如实向各金融机构提供经营及财务状况等信息。
4、企业应切实履行有关法律文书规定,如出现贷款逾期或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主动报告各金融机构,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