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可以股权代持吗?
“股权代持”这个词儿,在《公司法》里其实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解释。 理论界对于股权代持的概念划分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比较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所谓“股权代持”,其实就是指“名义股东(显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所进行的一种约定”。 在这种约定中,真正履行出资义务、承担投资者权利与义务的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而名义股东只是凭借其作为登记文件中的股东,代表隐名股东对外行使部分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名义股东并不是真正的股东,其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关系,从性质上来说属于一种借款法律关系或者信托法律关系。
如果仅仅从概念上进行理解,那么显然我国法律是允许出现上述情况的,即允许存在所谓的“股权代持”的情形。 甚至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实际上并未完全缴足出资,也可以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先行完成工商注册。 (2013)苏民终字第459号案例: “关于华诚公司是否实际缴纳了268万元的注册资本金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0年7月29日,华诚公司注册资本由150万元增加至268万元,其中新增出资118万元,江苏银行汇票号码为4020005323812770的出票人为华诚公司,收款人为南京众彩中心,金额为118万元,到期日为2010年10月28日;2010年8月3日至2010年10月29日,江苏银行分别将上述118万元的款项入华诚公司的账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