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市属国有企业?
简单说,就是政府直属和授权的企业,包括企业法人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事业单位)是指: (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授权经营的事业单位。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企业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国家独资创办的行业性企业(如烟草、钢铁等); (二)国家参与股份制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位,简称“国有一企”,是本条例所称的“国有企业”。 由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所谓“国有”,不仅指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且包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所投资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后者是判断国有企业的实质标准。
下列四种形式的企业均属于国有企业范畴:
1.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全部出资兴办的企业,实行中央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
2.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与企业共同出资兴办的企业,其资产中属国家资本金的部分,应单独核算,计入国家资产净值;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来自国家的,属于国有企业;
4.经授权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的收购与销售业务,由所属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其中,进口物资系属国家统配物资或国家规定必须限量采购的物资,以及出口物资属国家指定单位的,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总公司,原则上不再授予新的国有独资公司称号。需要新设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对其主要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等进行审计,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以确定实际出资额;
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不予批准,已经设立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