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麦当劳是外企吗?
当然是,且仅可能是外商独资企业(WFOE) 之所以说“可能”是因为,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对外资进入餐饮业的限制消失(之前仅限外商投资快餐业)所以有外国资本直接投资开设H-Mart超市和全家便利店的情况出现。但无论如何,目前在国内的麦当劳门店大部分是由外资全资拥有并负责运营。
那么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中外合资企业(CFC)是有可能的但很罕见。 根据《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 “合营者作为法人的一方,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再结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控股兼并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本办法所称控股兼并是指: ⑴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0%以上; ⑵或收购境内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全部股票。” 第三条关于“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自该协议订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司法拍卖方式的,自该方法定程序完成之日起30日内,经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可以实施控股兼并。” 由此可知,中外合资企业(CFC)要求至少有一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且经过政府审批才可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资企业。而这一点恰恰与MCDONALD’S 中国有限公司(CHINA LIMITED)这种形式的公司不符,因为其外方股东麦当劳(MCDONALDS CORP.)是总部位于美国芝加哥的国际连锁零售品牌,而作为中方的华特迪士尼(WALT DISNEY PICTURES GROUP,INC.)虽然本身具有法人资格但并不从事餐饮业,而是从事影视制作/发行、主题乐园/休闲项目运营。
另外,从税收的角度讲外商投资餐饮业也有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规定: “从事生产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纳税年度内亏损弥补的方法和期限,参照《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当年亏损额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经营所得补亏;下一纳税年度仍亏损的,可以向以后的纳税年度延续补亏” 因此即使外商投资的麦当劳门店亏损了,也不需要交税,更不存在所谓的“转移支付”(毕竟也没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