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不会颁发?
一、《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4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3日起施行。 《规定》共七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经营宗旨和原则。规定保险公司设立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百姓民生、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的原则。明确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关于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保险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十万元;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有具备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查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对符合规定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关于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代理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代理收取保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提供保险条款;代理制定保险方案;代理出具保险方案、提出保险费估算;代理理赔咨询;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同时,对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作有限制性条规定。
(四)关于公司治理结构。要求保险公司建立适应经营发展需要的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现风险管理目标。明确董事会负责决定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总额和单笔最高担保金额;总经理负责具体实施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计划。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审计委员会职责。
(五)关于人力资源配备。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等因素核定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职工人数,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保险业从业人员的专门队伍。
(六)关于信息系统建设。明确保险公司建立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并进行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责任和要求。
(七)关于监管要求和处罚措施。明确监管部门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中国境内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