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金公司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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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费用只能由本人自付,享受生育津贴;缴纳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按照规定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由以上法律条款可以看出,生育保险是公司需要缴纳的,而且个人不需要出资。 《条例》和《实施细则》明确: 上海的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实行定额缴纳。企业单位按0.5%缴纳(不含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按1%缴纳。

在上海市,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全部从业人员的工资总额乘以规定的缴纳费率,计算出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金额并全额缴纳。其中,从业人员的工资总额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单位,按从业人数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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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参加本市企业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保险费,其生育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支付给生育妇女。

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妇女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年度结算,每年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其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企业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按2011年度本市企业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

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限额支付的办法,报销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试行办法中规定为800元)。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产生的符合本市规定的相关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100%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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