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审查原则是什么?
贷款审查要贯彻审贷分离的原则。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贷款的具体调查和操作,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享有否决权。审查人员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调查人员提供的全部客户资料、调查内容和意见以及所提的每笔贷款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全面审查,充分揭示信贷风险,向审批人员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包括同意、不同意和需要补充内容再报。有下列情况的,审查结论应为不同意。
(1)申请贷款的用途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用于炒卖土地和多个未开工的占耕地较多的项目的贷款,建筑业申请用于建设工程垫款的贷款等。 申请信贷业务的主体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如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经营决策权的行政机关、经济实体内部机构、企业联合体、银团等申请贷款;在人民银行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分别以绝对数或相对数规定量化标准)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
(2)申请信贷业务超出审批权限的,应先逐级报送有权审批机构审查审批,而未申报的。
(3)申请贷款用于满足企业注册资本、注册验资、偿还其他行到期贷款或以贷收息等。
(4)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禁止或淘汰类的。
(5)企业经营管理混乱,不规范,不能有效提供相关客户资料,或提供的资料有虚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