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租车行业由谁?
长期以来,对于出租汽车管理,中央主要通过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等进行管理,对经营权管理、总量控制等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要求和限制,给了地方较大的行政管理自主权。出租汽车行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属于地方经济社会管理中的事务,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总量控制等事务,交给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更为合适,更符合出租汽车管理的实际情况。因此,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同时,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考虑到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情况更为了解,由地方在总结出租汽车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为宜,因此,草案三审稿删去了有关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市、县出租汽车具体数量应当纳入当地公共交通规划的规定。根据各方面意见,将草案二审稿关于经营权管理的表述修改为“新投入的车辆经营权应当实行期限制,但不得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出让”,明确规定:除出现本法规定的禁止情形外,不得收回车辆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