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结算证明怎么办理?
1. 申请开具《贷款结清证明》的条件包括: 客户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申请办理《贷款结清证明》;
(一)借款人贷款到期日已逾期30天以上(含30天),且我行已进行诉讼程序或处置的,须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以及我行已收到相应执行款或处理资产的凭证。
(二)借款期限不足7个工作日(含7个工作日)的,可不提供《贷款结清证明》,由放款机构在贷款系统中直接冲销相应的贷款账户信息即可,无需提供其他凭证。
2. 申请材料 单位客户办理《贷款结清证明》应提供的材料有:
(一) 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XX银行个人/公司贷款结清证明申请表》原件。
(二)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四) 经办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正本。 注:
① 如借款人为个人的,需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如借款人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复印件(须明确偿还贷款本息及同意开立贷款结清证明的意思表示)、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须明确偿还贷款本息及开立贷款结清证 明的意思表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③ 若借款人为单位的,还须提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④ 本证明仅表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已显示该笔贷款结清,并不代表实际已经收贷收息,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收回借款借据或债权凭证。
⑤ 在非营业时间内或节假日期间不能受理此项业务,请您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