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股份为何被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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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天马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俊的涉嫌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天马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经调取天马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涉案账户银行流水清单证实,自2015年11月开始至2016年9月期间,张俊控制使用的涉案银行账户与朱建刚等6名董监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控制使用的个人银行账户之间发生大量、反复的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达到7.98亿元。其中,张俊向上述个人银行账户单笔转出巨额资金的情况有13笔,共计1.46亿元;由朱建刚等6人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向张俊转账归还上述款项的情况有11笔,共计1.45亿元。双方借款发生时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后未能及时、全额偿还上述款项,导致产生财务费用合计1,638万元。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融资》(以下简称《第四号指引》)第五十条规定,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未按规定披露或者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二、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披露信息 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在对外提供担保、签订债券担保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过程中,公司分别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予以披露。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六)编造并且有欺骗性、误导性的重大虚假内容的;……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浙江监管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天马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俊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一峰、陈坚、黄华、王瑜、张强、袁文报、叶玉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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