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股东股份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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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裁定对被执行的股权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股权,但申请执行人主张处分该股权的价值大于风险收益且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

二、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时,人民法院可经征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意见后进行如下处理: (一)公司及其他股东均书面表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进行拍卖; (二)公司及其他股东虽未明确同意或反对,但并不提出异议,且在合理期限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进行拍卖。

三、债权人申请执行期限限制与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变更登记时间无关。

四、如果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无通知接受相关财产的法定义务人的,可以将查询或者冻结的结果告知其代理人,并由其代理人转告被申请人。 五、法院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后,一般无需再次进行财产调查。

六、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变更当事人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直接作出变更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应撤销该裁定。 七、在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中,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原告请求确认执行标的归其所有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请求停止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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