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超募违规吗?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事实,即基金的募集有明确的监管要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基金管理人制定发售方案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予以说明: 从法律法规角度讲,募集期限届满,募集不足1亿元,属于上述第(一)款“终止募集”的相关内容,并不构成对投资者权益的损害;而如募集期限届满,募集金额超过20亿元(不含),则属于上述第二款的情形,可能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据此,问题可转化如下: 募集过程中是否存在信息披露瑕疵或重大遗漏从而损害投资人利益? 如果存在,则需要分析在何种前提下使得信息披露瑕疵/缺失与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之间建立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例中,首先需要判断新基金的募集是否已经满足基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次,如果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情形,分析该等做法是否足以影响投资人的决策,进而导致其投资利益受损。
基于上述思路,本案例的争议焦点可以进一步细化为如下两个问题:
2. 增发规模是否会显著影响公募基金的投资运作和基金持有人利益? 对此,我们需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一一是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和限制条件,二是新基民的认购情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积极勤勉地履行受托职责。
同时,结合《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可以进一步梳理出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十大职责,包括: 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基金管理人实施了违规行为且该等行为确已造成实际损失,那么他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上述责任属于补充性赔偿责任,只有在基金管理人依法先期承担了补偿性赔偿责任后,才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