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水利基金怎么计算?
“三费”中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依据分别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工会经费专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2014〕4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加强职工教育经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1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津贴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7号)。
上述文件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均作了明确的规定,纳税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计算出应提取的三经费金额,然后对应税额加计扣除。
至于计提福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由于现行税法没有对福利费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福利性费用,如发放给职工的医药费、人员补贴等应当确认为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而直接支付给境外人员的各项补贴除外。
综上,您可参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金额,然后分别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对于职工教育经费,若发生当年未提足金额的情形,可一次性补足,并按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