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出资额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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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注册资本是否到位影响其实不大(仅会影响有限合伙人的认缴资本金金额,但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实物或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由于需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因此其注册的合伙企业资金必须要到位。 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住所;有法定的法定代表人;有股东或发起人;

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合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资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与对公司投资的区别在于: 对合伙企业出资,除了可以用现金外,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作为出资。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只能以货币方式出资。

对于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要求,因此只要合伙协议约定清楚,合伙人出资到位即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证券等行业的)则需要满足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要求才能成立。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转过来的合伙企业,需要把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金额进行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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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设立合伙企业的出资没有作具体规定,只要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一份认缴出资的协议即可。在订立协议时,双方应当商定如何缴纳出资,包括如何分期缴纳、各期缴纳的时间、每期缴纳的金额等。此外,双方约定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用作价评估的出资。

以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作为投资人设立新的企业或设立分企业的,由于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企业,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该合伙企业或该分支机构中的财产对外出资的投资总额,并在申请设立新企业或设立分企业时,在登记机关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没有对投资总额作出约定或决定,以后又发生争议的,其他合伙人或该合伙企业、该分支机构的全体合伙人有权申请撤销该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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