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企业需要上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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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M&A),是公司合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的合称.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依法注销原公司的法人资格,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而收购一般是指一个公司购买另一家公司资产或股权的商业行为。 在进行M&A交易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主要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印花税等相关涉税问题。

1. 税收协定中的免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其中第三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被收购方(原股东)取得来源于境外股东(收购者)的收益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免税权益性收益,应作为免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13类,第(六)项列举的项目中包含“金融商品转让”,说明金融机构之间因买卖金融商品发生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据此,商业银行之间因借款合同产生的利息收入不作为增值税的征收范畴。

3. 避免重复征税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集体所有的,由集体所有制单位缴纳”。在非上市公司发生M&A交易时,应对被收购方的房产、土地进行清点和评估,分清所属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对应的纳税人是否正确,确保纳税义务不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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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所涉及的纳税问题,主要是指被兼并企业要向国家结算已实现的利润和清算财产净收益时应纳的所得税。按照规定,被兼并企业要办理注销税务手续,在办理注销手续之前,应进行企业的所得税结算,对已实现的利润、财产净收益要作为清算所得一并计算缴纳所得税。财产净收益是指企业财产的变现价值高于财产原价的数额,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去原价的数额,转让股票、债券的净收益,其他财产变卖收入减去原价的数额等。

一些被兼并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手续之前,尚未实现利润,甚至亏损,对此,税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企业继续生产经营,按税法规定经过一定时期还可以延续弥补利润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规定继续延续弥补利润,不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不能继续经营,应办理清算手续,其清算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后,办理注销税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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