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由谁控制?
先看公司法怎么规定的,再看投资协议如何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一般来说,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但公司法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即可成立,不需要经债权人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时或者设立后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合伙人对由此产生的前述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同时,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与他人共同投资或受让某项资产时,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并负有保管、维护、使用和处置的共同责任。
如果在企业经营中,因合伙人的行为造成企业损失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起诉有限合伙人,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普通合伙人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也不影响其作为普通合伙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也就是说,即使普通合伙人犯罪了,公司破产了,合伙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如果合伙人在设立企业的时候存在恶意转让财产或者逃避债务,或者恶意增加经营成本导致利润减少等情形,债权人可以主张该部分合伙人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