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费计入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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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一些企业发生的不涉及增值税及所得税的捐赠支出,由于成本费用性质,通常直接列支即可;而发生的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捐赠支出,应分别进行涉税处理。 1、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无偿提供应税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计税范围,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的生产、经营的财产作为报酬支付给雇员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企业发生的无偿捐赠环节,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不过可以凭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发票以及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等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损失,准予扣除:

(五)除税收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外各项赞助支出。 本公告所称公益捐赠支出,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本公告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无偿馈赠支出,即企业向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实物礼品和现金礼券)。

除上述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捐赠如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投资到企业取得收益的款项等,必须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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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四条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五千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汽车属于四个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的范围,你公司购入的轿车既可以享受单位价值不超过五千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扣除政策,也可以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如果选择加速折旧政策,你公司可以一次性扣除5000元,其余的95000元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或按不低于6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也可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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