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转租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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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转租其实是一种经营方式的流转,即把一个公司作为生产、销售环节的运作移到另一个公司名下做相同的运作,因此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其实就是将某个公司的销售收入和成本转移到了另一个公司。 由于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原则都是权责发生制,且相关支出均在前移的环节中作过确认,因此从财务报表上看,两公司的收入、成本及利润都没有明显的变化;但若按收付实现制来确认费用,则前期已确认的费用实际是重复确认的,应予调整退还。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从事外贸出口的企业大多都通过这种方式操作,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企业因出口而取得的退税,同时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退税相当于政府补贴给企业的资金,属于非应税项目,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A公司是一家出口自营生产企业,2018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相关的成本300万元;另B公司为A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进口商品分销业务。A公司为了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将此前生产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以很低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再由B公司转手卖到国外,赚取外汇。在这种情况下,虽两个公司都有销售收入的入账,但由于是同一集团内部的销售,且定价策略一致,可认定此交易为虚假交易,其销售收入应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年。同时,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还要相应调低当期的成本,如调低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

那么,A公司应该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5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万元 B公司相应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等 3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43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69万元 同时,由于B公司将货物售出后暂没有收到货款,故还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待收回款项后再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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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联企业房屋租赁中,如果承租方转租该房屋,其原理如下:关联承租方取得出租方房屋租赁权而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构成租赁合同第一重法律关系。关联承租方就承租房屋进行转租,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构成转租合同第二重法律关系。

关联承租方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其对于租赁房屋的处置,不受到与关联出租方之间租赁合同的约束,只要转租符合法律规定,关联承租方与次承租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不会因为关联承租方与关联出租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受到影响,两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同时就转租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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