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转租的原理?
关联企业间转租其实是一种经营方式的流转,即把一个公司作为生产、销售环节的运作移到另一个公司名下做相同的运作,因此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其实就是将某个公司的销售收入和成本转移到了另一个公司。 由于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原则都是权责发生制,且相关支出均在前移的环节中作过确认,因此从财务报表上看,两公司的收入、成本及利润都没有明显的变化;但若按收付实现制来确认费用,则前期已确认的费用实际是重复确认的,应予调整退还。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从事外贸出口的企业大多都通过这种方式操作,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企业因出口而取得的退税,同时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退税相当于政府补贴给企业的资金,属于非应税项目,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A公司是一家出口自营生产企业,2018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相关的成本300万元;另B公司为A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进口商品分销业务。A公司为了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将此前生产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以很低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再由B公司转手卖到国外,赚取外汇。在这种情况下,虽两个公司都有销售收入的入账,但由于是同一集团内部的销售,且定价策略一致,可认定此交易为虚假交易,其销售收入应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年。同时,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还要相应调低当期的成本,如调低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
那么,A公司应该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5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万元 B公司相应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等 3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43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69万元 同时,由于B公司将货物售出后暂没有收到货款,故还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待收回款项后再作相应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