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步企业合并?
1、首先明确一点,如果公司做并购,一定是为了获取额外的经济增加值(EVA),如果并购之后,企业的总估值并没有增加,那么,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们岂不是“白干活”了么!所以,从财务的角度来说,一家公司要么因内生性增长而估值提高,要么是外延式扩张获得估值的增加,如果既没有内在价值的增长也没有外面并购的增值,那是毫无意义的,无论从股东还是管理者的角度来说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发生的。
2、接下来需要判断哪些业务应该剥离,哪些业务应该保留,这取决于业务的经营特点和是否产生自由现金流。一般来说,业务可以分为三种:
(1)、能产生自由现金流且值钱的业务应当保留;
(2)、不能产生自由现金流但是值钱或者有机会可以产生自由现金流的业务也应当保留;
(3)、既不能产生自由现金流也不值钱的业务就应当卖出。 当然,这仅仅是理想情况下的划分方法。在实际的资本运作中要复杂的多,比如有些企业虽然不产生自由现金流但是也值钱的业务可能因为战略的调整或者其他的原因需要卖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资产评估的时候是需要把资产在未来预期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全部折现至现在才有意义。也就是说,未来的增长潜力需要折现到现在才能确定其真实的价值。这一点与股票评估的方法是类似的。
3、最后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支付交易对价的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涉及到被并购企业与并购方企业的实际情况,这里就不详细阐述了。
多步骤企业合并即合并方吸收或兼并其他企业不是一步完成的,而是经过多次的交易行为形成的。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形成,企业合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也给合并方提供了多种可能的选择,从而可以将兼并分步进行,实现逐步合并的过程,合并方也可以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合理地避损或趋利。分步合并时,合并方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达到企业合并后的最终目标。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分步合并时,合并方所支付的合并成本要等到整个合并发生时一次计算,并据此确认商誉。但按照权益结合法,如果分步取得的被购并企业权益性资本未达到50%,则合并方在取得被购并企业出资额的各购买日不确认商誉。当购买日的合并行为达到50%且一次取得时,购买方应确认商誉。
对这种多步合并业务的核算,目前的会计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仅规定了企业在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企业的股权且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如果以后各次收到的股权支付的价款超过了按照合并日占有的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对非同一控制条件下分步取得股权达到企业合并的商誉,企业会计制度亦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认。笔者认为,分步合并情况下商誉的形成过程与一次合并过程中商誉形成是相似的,只是由于分步合并涉及多次购并行为,使商誉的确定和计算过程显得复杂。因此,分步合并下商誉的确定和计量可以按以下思路进行。
1、计算取得被购并企业个别报表中所有者权益中占有的份额(考虑持股比例)和所支付的合并成本之间的差额。由于分步合并中合并方支付的合并成本分几次支付,而且合并方多次购并股权可能间隔时间较长,被购并企业可能由于经营成果和财产价值的变化而使所有者权益发生了增减变化,因此,每次购并计算合并成本与所购被并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差额不具有可比性,合并成本和所购并投资中含有的商誉难以确认(与一次合并明显不同)。只有待合并方完成最终的合并行为时,所占有的被购并企业所有者权益与支付的合并成本相比,才能计量所形成的商誉。
2、将个别报表中被并企业所有者权益调整为公允价值中合并方投资比例下的份额与支付合并成本相比,两者的差额为实际商誉。个别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往往与实际价值有差异,因此,应用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将取得的被并方的所有者权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与个别报表中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类似,公允价值中按合并方投资比例享有的份额与合并成本相比较,得出的实际商誉可能大于合并方占有的被购并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与合并成本形成的商誉。
以上商誉形成过程的计算,没有区分合并方多次支付的价格是否相同,实际上,分多次购买股权进行合并时,其付款价格可能不相同,导致所取得的被购并企业权益性资本比例变动,在以后每次支付价款时都要考虑前期合并成本、后期合并成本以及商誉的确认。
实际工作中,可采用以下的简便方式进行处理。如上例所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A公司在2007年6月30日支付900万元购买了W公司75%的股权时确认商誉=900-1200×75%=-300万元。如果以后各次支付的价款超过应享有按购买日W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900万元,超过部分记入资本公积;W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小于购买日按公司所有权益900万元的,少于部分冲减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