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中太多?
首先,“多”字是不是准确的呢? 据我了解,目前在美国申请IPO的中资企业有100多家。而在这之前的2014-2016年中概股赴美IPO高潮时期,中企赴美上市数量也并没有突破100家。 这里说的中企指的是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的企业。如果以注册地或经营所在地来看的话,很多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实质早已“走出去”了,属于海外上市公司。例如阿里巴巴、百度等。
其次,既然说到了中概股,那就顺便来聊一聊近期沸沸扬扬的VIE架构。 VIE全称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意思是可变利益实体(参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Variable_interest_entities)。它是美国监管机构SEC和纳斯达克对于境外公司通过协议控制方式实现对其经营的实质控制而没有在境内进行工商登记而提出的一个监管方案。
因为境外企业需要通过国内进行一些商务活动,比如需要注册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公司作为其对外投资,并在商务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还需要在境内外管部门进行税务和外汇申报等等。 通过VIE结构来解决国外上市问题实际上是美国外资企业局(CFIUS)于2017年3月公布的《外国直接投资尽职调查法案》出台带来的新的监管挑战。该法规定,任何国家或地方的政府拥有或控制的主体,如果拟收购的是美国的非高科技企业,则必须向CFIUS申报,除非获得了CFIUS的免责批准。 CFIUS是由美国财政部下辖的联邦投资安全委员会(Federal Investment Security Committee)负责执行的。该委员会有权禁止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的外资交易。 目前来看,通过VIE架构完成境外上市的中企仍然可以正常买卖股票,但外界对于该框架下的企业能否继续顺利融资并实现做大做强有所担忧。
不是太多,而是还不足。要发展中国的市场经济,不能只有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需要更多有活力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是充满生命力的种子,必须有土地让这些种子去成长。不能让民营企业挤在一个墙角生长。
问题:为什么很多民营企业在纳税上总处于弱势?
解答:这是因为中国缺乏规范的、可以监督政府的法制环境。中国缺少NGO这样的非政府机构,缺少民间的舆论以及媒体的监督。政府要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行为就应该得到有效的管理。
问题:民营企业怎样才能在更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呢?
解答:从法律上讲,中国的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地位是平等的,因为宪法规定了各种经济形式并存、共同发展,这个宪法性规定是不容置疑的。因此各种经济形式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平等地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力,其合法的权益也都受法律保护,这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处于正在建设中,还有许多不够完善的因素和不利于公平竞争的问题。例如,一些政府部门,在税收管理和行政性收费等方面,对不同的经济成分并没有一视同仁,还存在区别对待和歧视非国有经济的做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
解决上述问题的法律途径是什么?应当从转变政府行为着手。政府行为规范化是国家公务员法(草案)确立的重要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政府行为的基本要求。政府行为规范化应当包括政府管理经济行为的规范化。在对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实施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实施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平等的原则,依法行政,转变管理经济方式,提高管理经济效能。为此,国家公务员法(草案)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公开、精简、高效、便民的原则,讲究工作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对在经济管理活动中违反上述原则和要求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将严格依法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