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铝业是债转股吗?
从历史沿革上看,的确可以叫“债转股” 1982年以前,中铝集团的前身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简称“有色总公司”)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负责管理开发国内有色金属资源、建设生产和流通基地等。其所属企业大多是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
1982年至1997年,国家实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企改革举措——利润留成制度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色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照一定比例上交国家和地方财政,其余收入为企业留用部分,其中相当一部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属于政府主导型的债务化解模式。
1997年以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逐步向市场机制转变,有色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开始市场化运作。为优化资本结构,减少银行不良资产,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推进国有企业债转股,包括1998年的《关于依法加强金融资产管理的通知》,2000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控制和建设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工作的通知》以及2003年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
此次改革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债转股的主体,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对其职能进行了界定——“收购经批准列入的国家重点破产企业(以下简称破产企业)的产权,从事企业经营,实行债权转股权的业务”;还规定只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才能实施债转股。 需要说明的是,在债转股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和企业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因此为了减少道德风险、保障转股效率,国家在制度设计上采用了双重标准——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和评估后得出结果,若发现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标准或财务指标明显恶化,则认为企业“不符合发展条件”而取消其享受债转股政策的资格。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要求,经金融机构审查认定,中铝集团及下属企业符合债转股的条件,于是财政部和原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财金[2006]500号),将其界定为大型金融企业,并专门制定了《金融企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涉及债转股业务的纳税调整问题予以明确。至此,中铝集团正式成为我国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转股形式实施市场化改造的大型央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