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立案部门吗?
当然有,而且每个公安局都有,叫立案监督部(科)。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有三种方式: 一是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二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三是移送其他司法机关处理。 这三种处理方式都是受法律规定的约束的,不能随便采用。 其中,决定不予追究案件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立案审查期限内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告知并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补充证据或重新认定,如果仍然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可以依法发出《不起诉决定书》,如果公安机关必须立案的,则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报案人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受理的不服、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对退回补充侦查不当或不批准撤案等执法行为不服的,都可以向立案监督部门提出。 经复核,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但确有违法行为的,予以纠正,并向报案人送达《刑事赔偿决定书》;
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检察机关也负有立案侦查的义务。
报案人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职务犯罪的行为,也可以向其举报。 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虽然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但是基于本案的特殊性,法院往往会建议当事人直接找公安机关要求进行立案或者恢复立案,因此效果往往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