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立案部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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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而且每个公安局都有,叫立案监督部(科)。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有三种方式: 一是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二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三是移送其他司法机关处理。 这三种处理方式都是受法律规定的约束的,不能随便采用。 其中,决定不予追究案件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立案审查期限内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告知并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补充证据或重新认定,如果仍然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可以依法发出《不起诉决定书》,如果公安机关必须立案的,则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报案人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受理的不服、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对退回补充侦查不当或不批准撤案等执法行为不服的,都可以向立案监督部门提出。 经复核,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但确有违法行为的,予以纠正,并向报案人送达《刑事赔偿决定书》;

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检察机关也负有立案侦查的义务。

报案人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职务犯罪的行为,也可以向其举报。 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虽然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但是基于本案的特殊性,法院往往会建议当事人直接找公安机关要求进行立案或者恢复立案,因此效果往往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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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是以立案为启动条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所进行的审查,是对将来是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所作的准备,处于将来立案与否的待定状态,不是实际的立案。因此,不能认为是开始立案侦查。只有在三个机关分别作出立案决定,即对于不明确对象正式确定为侦查对象时,才是开始立案侦查。在立案以前,上述国家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所进行的审查,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行为。因此,为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把侦查费用不适当地扩大,保证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法律对于侦查行为的界定和实施的时间,不能任意扩大。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这样一个问题,一个案件,如果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因此,对于一些地域比较广、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有时不同的公安机关可能各自接受来自不同地区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并开始进行审查。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分别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的公安机关各自进行审查,只要其中的一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他公安机关根据规定即应当移送案件,不能再作为自己实际的立案。这样有利于及早确定对案件的处理,集中人力物力开展侦查,及时破案,也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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