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总统有哪些?
1.袁世凯(1913-1914),中华民国大总统 2.黎元洪(1916-1920/7),中华民国副总统兼大总统(代理) 3.冯国璋(1916-1918),中华民国代理大总统、副总统
4.徐世昌(1918—1922),中华民国大总统、北洋政府最后一位统治者 5.曹锟(1923-1924),中华民国大总统
6.段祺瑞(1913-1917、1923-1924), 中华民国总理、摄政王、临时执政 大总统 7.蒋中正(1928-1931),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相当于总统) 备注: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改称“主席”为“总统”,但实际仍由蒋介石一人兼任各军及行政院长,并无所谓的总统制或内阁制可言。
国家主席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主要是上下级领导关系,国家主席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超党派”的属性,而不像大多数国家的总统一样是某个政党的领袖。中国的国家主席在形式上是一国国家的象征性元首,属于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中国只有一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领导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工作;一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国家主席的职位空缺,则由副主席继任国家主席职位。通常来说,在有新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不会易人,国家主席可以与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可以由同一人担任,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形成集中统一领导。
国家主席与美国总统的职权差别非常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权力远小于美国总统。美国总统是美国的最高首脑,既是政府首脑,掌握着行政权,又是三军统帅,还拥有部分司法和立法权力。
按照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是一个“虚位元首”,对外有权接见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等等;对内有权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其他组成人员,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发布特赦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从这些职权内容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都是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的决定而行使其职权。除了有权主持一些国事活动是法定行为,可以个人自行决定和行使以外,其他职权都是制约权力。这与美国总统权力实际上要大得多不同。美国总统拥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可以在三权之中任意调配,并且有很大的权力去影响或者制约立法和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