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支付通有没有贷款?
日前,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中,认定“支付通”运营方深圳汇付支付有限公司构成不当获利,并判令其返还消费者款项,引起了不小的轰动。针对“支付通”一案的审理结果,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发表谈话说,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途径。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法院应当予以制裁。
“支付通”是一种移动支付产品,由深圳汇付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付公司”)开发并运营。
使用“支付通”消费的消费者,在使用该功能前需与汇付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用户在交易时,应以电子签名的形式对支付成功的订单进行确认;汇付公司按照订单结算金额向商户收取8%的手续费。
2014年,“支付通”正式上线,运营不到3年。汇付公司在“支付通”运营过程中,以谋取利润为目的大肆推广业务,盲目降低手续费,扰乱市场秩序。根据协议约定,汇付公司应在交易达成、确认入帐的第二天向“商户”退款,但该公司在收到退款请求后未立即进行处理,致使部分“商户”在未经付款的情况下先行向消费者进行了退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对此,“支付通”的“商户”以汇付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为由起诉至西丽法院。
根据查明的事实,西丽法院认为,汇付公司在接到“商户”退款请求后,未及时向消费者退款,影响了“商户”的正常经营,属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与“商户”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汇付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不当获利的823498.72元;二、驳回“商户”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这一案例,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指出:
一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各种形式的商品价格、服务质量,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二是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运用其市场力量,对其竞争者造成损害的能力、水平和能力倾向。市场上某个经营者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并不意味着其行为自然就成了对市场上的其他经营者的垄断滥用。某个经营者要成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该经营者在市场上具有强大的市场力量;第二,这种市场力量获得是经营者通过自身努力所获得,而不是行政赋予;第三,这种力量反映在市场交易中,通过该经营者的行为表现为对其他经营者的干涉,进而达到了限制、排除竞争的目的。
三是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诚实守信是公民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事准则;《物权法》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对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经济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应当予以制裁。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密切跟踪这一案件审理进程,并呼吁,广大消费者遇到类似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请及时通过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线98150111进行投诉,或登录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网站www.chinaconsumer.org.cn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