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抵扣链为什么断?
对于“王家的问答”的回答基本认可。再补充一些: 1.关于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财务报告》应用指南(2014)的规定,“企业为交易目的而持有资产,无论是否作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还是其他权益工具,均可以通过资产负债表等列报项目反映其成本或价值,但在个别报表级次上不应分别确认收入和成本(价);企业为投资目的而持有资产管理目标时,由于存在管理费用等问题,一般也不应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收入和成本”。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企业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资产并不在收入一栏体现,而是直接计入资产成本。企业以货物抵贷形成的销售收入并不是真实的销售收入,在计算所得税时不能作为应税收入。但是,这种销售行为符合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应在会计核算中确认销售收入。
货物抵贷行为在税收上的处理方式,取决于纳税人采取的做法。如果纳税人将货物全部用于缴纳所欠税款,则属于以货补税的方式,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零,应补缴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也为零。但这样处理会使得纳税人的当期利润总额等于零,所得税税额为零,不符合正常经营条件下利润分配的原则。货物抵贷行为除了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之外,还需要同时满足一个实质条件,即以不抵触税法的方式实现税务上的正当性。货物抵贷行为在税收上能否认可,取决于双方如何在合同中约定以及如何实际操作。
2.关于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3.关于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交纳土地增值税。第十一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第七条第(五)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拆迁的房屋及建筑物,是指因城市规划、公共福利的需要而被拆除的房屋及建筑物。贷款抵扣过程中,被拆迁人的税收负担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