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可以不入账吗?
根据《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和信贷政策制定贷款方案,并在批准的限额内发放贷款”的规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是需要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利率换算,计算出实际的利息收入,并由此确定计提的利息支出,从而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其次,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上述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5.49%(按照基准利率上浮70%执行),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那么到2017年1月份,借款人就应该支付一年的利息了。银行应该在2017年的1月份确认该笔贷款的利息收入的实现。
最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金融资产的性质和风险管理要求等,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金融资产的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符合转换条件。”如果银行是采用实际收益率法来计算利息收入的话,那么每年年底都要重新计量该笔贷款的应收款项,进而调整利息收入的金额。
无论是从税法层面还是会计准则层面,均认可这笔贷款的利息收入的存在,需要作为银行的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同时计入企业的财务费用。 对于客户来说,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借款期限计算应付利息并确认为财务费用,没有什么问题。但对于银行而言,因为要满足金融监管的要求,因此还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确认利息收入是否真实发生,这个流程可能会影响银行贷后管理的质量及效率。而且对于以收益为中心的银行而言,确认利息收入的确不是件让人开心的事情……不过,不确认利息收入又涉及财务造假的可能,果然是个两难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