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桥贷款利息最多多高?
我做过500万元的过桥,年化36%,先息后本。 当时借款人欠银行贷款400万元,还有几个月就到期了,银行催着还款,但是借款人的资金流紧张,暂时还不上,于是找到我帮忙。 我给他安排了过桥,就是借一笔钱临时过一下桥,等他的销售收入上来之后,还给我。 双方约定,年化利率36%,先息后本,三个月内偿还本息。
36%的年利率并不高利贷。 首先,这笔钱的性质属于过桥,是一种短期借贷,三个月之内清偿;其次,双方约定的利率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 所以从法律上来讲,这笔钱我是可以收得的。 但是,我并没有向他收取这比钱。 为什么呢? 因为当时我正在从事一项慈善项目,这个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我的流动资金本来就十分紧张,如果此时我收了对方的过桥费,那么我的项目就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危险。 如果我的项目因此做不下去了,那么多无辜的群众就要受到影响。 我宁可在法律上输掉这场交易,也不愿意在道德上输掉这场交易。 最终,我只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对方以借贷纠纷为由把我起诉了。 在法庭上,对方要求我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我当庭辩称,双方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委托投资关系。 如果法院判决我败诉,我将承担巨额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我将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面对我的反对,法官认为,原告提供了银行的转账凭证,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的款项,且原告主张的款项金额与被告收到款项的金额一致,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官据此判决我向其返还借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我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我发现一个重要的证据: 一审庭审时,法院询问借款原因,被告答因为资金流紧张;再问是否因经营所需,被告答是。 再问是否由于投资失败导致周转困难,被告答非。 根据上述问答,我认为对方借款的真实用途是生意周转,而非投资。
同时,根据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恰好对应了借款发生在此后的第3个月。 据此,我方提交新的证据证明,该笔资金的流向是用于归还银行借款,与经营无关,且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之中。
二审开庭时,我当庭出示了新证据,对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省高院经审查,采纳了我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书,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