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中工资怎么定?
先引用个例子:
假设A投资了150万,B投资了100万,共25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每个股东拥有该公司多少股份呢? 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每人拥有的股份是公司的出资;比如A拥有该公司40%的股份,则需出资60万元(150万*40%);同理,B拥有该公司60%的股份,则需出资120万元(100万*60%)。但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两个股东的出资额相加为250万元,而公司为两个股东设定的总股本也为250万股。难道这250万元的出资额要均分给每一个股东吗?显然不是,因为如果这样处理的话,每一个股东获得的股份就变成250万股除以股东总人数,这种计算方法完全是按照每股价值相等的原则来计算的,而这与实际情况不符。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公司法》允许公司在设立时通过章程规定,将股东全部出资额分配到每一股的方法,即每1元注册资本金相当于多少股的股票。这一方法实际上是将股东的全部出资额换算成相应股数,再将这些股数平均分配到所有股东身上。这种方法的公式为:
每股注册资本(股本)=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股东人数 为了便于计算,上述公式中的分母“股东人数”通常被称为“基数”或“基数股”。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7条、第81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享有下列职权: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定有权调整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报酬等事项。在有限公司里,股东会、董事会以及高管人员确定的工资标准都符合章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实践中有些企业并不按照上述程序来确定企业的工资水平,而是由某个股东(或者管理层)随意制定一个工资方案,然后提交给其他股东(或员工)批准。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吗?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公司法的上述条款并没有赋予任何一个股东拥有特别权力,可以随意给公司或者公司某职员确定工资标准。否则,如果大股东恶意拖欠小股东工资,或者老板任意克扣员工工资,却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而无法受到应有的制裁。
其次,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本质上都是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的。除非全体股东之间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任何单个股东都没有权利擅自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分配利润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