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股份由谁持有?
“某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无偿赠与给其他股东”是不合理的,因为股权是财产权,股权的转让包括所有权的让渡和由此而产生的各项权利的移转,所以这种赠予行为是不合法的。 《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符合《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 股东想将所获收益无偿赠送给他人的,应首先通过转让方式将其所有的股权处置完毕(法律禁止股东以放弃股东身份的方式获得利益),然后才能以资金往来方式处理所得款项。
现实中,许多实行员工持股的企业因缺乏相应的规范运作机制,导致出现诸如“干股”的情况,即管理层或职工未实际出资但享受分红等权益。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实缴出资与认购股权之间并无对等关系。虽然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但可以通过转让方式进行股权处分;同理,股东虽已实际缴纳出资,但该出资可以是出资款也可以是借款。不能仅以股东是否存在实缴情况作为认定是否有实际出资及判断股东资格的关键因素。如前所述,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股东间关于股权的约定应是有效的。“干股”在合法状态下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