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股份按什么入账?
新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在有关投资合同或协议中仅约定了投资总额(或注册资本)、利润分配或股利发放比例等条款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一)以现金资产形式投资的投资方,其入账价值为被投资单位接受的投资总额;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投资方,应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入账价值。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不得任意降低投资者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企业收到非股东的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而企业接受股东转让的股权,首先要判断是否存在交易,即是否有合同安排,有合同就要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其次还要考虑所得税问题,需要缴纳税款的部分应计入到相关成本中去。 交易发生时,若交易对价大于零,则说明公司获得了现金资产或其他资产的补偿,企业应当按照交易对方对其贡献的总金额确认为股东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同时,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其账面上原有关股东权益的项目余额应当予以冲减至0,从而减少所有者权益。 如果交易对价小于零,但存在补亏情况,也就是实际缴纳税款的数额大于零,此时,企业仍应当按照交易对方对其的贡献确认为股东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但由于这部分资金已被用于弥补亏损等,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流入企业,应当将其先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并在以后期间逐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