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开公司可以垄断吗?
美国不是只有一个企业法,而是有各种各样的企业法律。这些法律的出台都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而设计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美国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可以“匿名”成立的(也就是不需要成立股东会)、而且不需要公布股东姓名和股权比例等信息的。
为了降低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害——因为小股东无法直接监控大股东的行动——法律要求大股东的每一笔开支都必须有书面文件、理由说明、呈递给董事会批准;同时,为了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禁止大股东任命董事。
另外,为了防止内部人控制(management hijacking),法律要求董事会对管理层的任命具有否决权并且必须对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然,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这些保护性条款都是形同虚设的,因为法律很难真正实施。但是,上市公司就不同了,为了维持公司的透明度,法律强制要求每一家上市公司的每一个决策都必须有案可查、有据可依。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实际上取代了董事会的作用,成为了“事实上的管理层”。
至于垄断,美国不是没有过垄断的案例。最典型的案例就是AT&T的解体的分拆。另外一个著名的案例是微软反垄断案。微软虽然最终得以继续存在,但不得不放弃一些违法行为(比如Windows操作系统的价格)。 美国还有一些比较独特的防止垄断的法律。比如,根据《克莱顿法案》,任何企业对另一个企业达成协议,不管是否涉及涨价或减少销售,只要有可能破坏竞争都属违法。
同样,根据《惠特克-里德法案》,如果企业通过卡特尔或者其他联合行为,意图或者已经破坏了任何州或其他联邦机构的权力,也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