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税局有武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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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国内税收法》第6425节授权国税局“在必要情况下使用武力”,为该局开展征税活动提供法律基础。 该条款授权国税局可以在“个人或者商业实体拒不交纳税收或者拒绝提供税务文件的时候使用合理和必要的武力……来执行本节的税收管辖权;”并且该法条还详细列出了可使用武力的几种情况,如“当个人或者企业试图通过毁灭、隐藏、销毁或拒绝提供审计所需文件而逃避税款时”,以及“当个人或者企业企图通过暴力、威胁、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影响税务官员履行其职责时”。

虽然该法条没有明确赋予国税局“逮捕”的权利,但允许其“派遣特工或者授权代理人进行合法搜查以获取被隐匿的资产”,这实际上赋予了国税局“逮捕”的权力——因为“搜查”意味着可以“扣押”财产,而“扣押”是一种强制行为,类似于我国的“查封”,因此“搜查”“扣押”等同于“逮捕”。(注意这里的“逮捕”不包含“拘留”)

美国国税局对境外所得也有征税权。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海外财务报告法案》授予国税局更多权力,以追踪在美国境外的收入。该法规定,当公民不提交合格的海外财务报表时,国税局可以进行“合理且必要的调查,包括传唤证人、审问、搜集证据以及访问任何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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