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余在深圳抓了谁?
这问题涉及人物较多,得从18年初开始说,那会中国证券市场正在酝酿一场轰轰烈烈的去散户化运动,以机构化为主,中小投资者为被割韭菜的对象。
当时新证券法刚制定出来,其中有一条是允许上市公司股东超过200人时,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是直接提交董事会决议。这条法规的出台无疑是为一些资本巨头扫平障碍,以后可以更方便地从中小股东手里直接抢钱。 同时期的另一项改革是注册制,据说这是美国上市必经的程序,因此国内也决心推进这项改革。然而与美国的注册制不同,中国的注册制实质上是取消发行审核制改为核准制,在审批过程和方式上没有任何变化,只是将核准权从小门房放到证监会的注册部门而已;而最可怕的一点是注册制改革的同时并不配套新的法律,旧的不废除,新的不补发,这等于给那些想钻空子的人提供了方便。
到18年下半年,监管层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着手修改相关法律。先是一批,又改回以前的那种形式,即上市公司必须经股东大会同意才能减少注册资本并且减资后不得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然后是一批,明确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程序性要求。最后是一批,也就是最近通过的新证券法,对有关证券欺诈、信息披露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引入了假释制度。(这里说一句,个人感觉新证券法的出台有赶鸭子上架的意思,因为本来应该早就推出的,一直拖到这一年)
回到正题,18年深圳发生了两拨维权事件,一拨是恒大,一拨是美锦能源集团。这两家公司都有个共同点,就是大股东想以极低的价格向交易所申请大量减持,结果遭遇到中小股东的强烈反对。于是乎就有了深圳特力A、腾邦国际两大维权标杆案例(还有几个类似案例,但影响不如这两个大)。
经过这两事,监管层认识到,除了加强外部监管外还必须完善内部机制,否则的话,出现一个特力A就是一个腾邦国际,甚至可能还有更多的特力B、特力C。于是19年了新证券法还没出台,先搞了个新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配套规定。里面重要的一条就是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相关主体的合规义务。
其实,这些主体的合规义务很多早在之前的法律中就有,例如信披义务、禁止内幕交易等。但这次配套规定中增加了两个重要的条款:
65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上限由六十多万元提升至一千万元;
78条:因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投资者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这个阶段还在行政处罚或者司法追究范围,但是按照上面两条规定的严厉程度,不排除以后出现类似“康美药业”这样的重大违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