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部门能够政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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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我国的财政收支分类,采用“支出项目法”划分,即按照财政支出功能(类)和用途(项)进行划分。 这种制度下,理论上说所有的政府机关都可以提出财政资金需求,但实践中并非如此。 在地方政府层面就存在“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问题,一般由地方人大审批的财政支出计划中,有固定经费(比如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的经常性费用)、专项经费(如修高速公路、建核电站的工程经费)以及转移支付等三类,其中只有专项经费是有明确项目的,通常要遵循“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也就是先有项目后配资金;而固定经费和转移支付则是按单位人口或工资总额等指标分配的,相对而言没有明确的支出对象。

在中央政府层面也存在类似问题,特别是专项经费,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立项研究,确定具体的项目,并严格管理。 所以,一般来说,要先有项目,然后再申请资金,如果没有项目,则原则上不能支出相应的款项。但这只是理论上的可能性,现实中有些项目因为审批权限等问题可能一时难以到位,这时可能会采取“边申请、边审核、边拨款”的方式先行予以保障,但这已经超出了“资金跟着项目走”的范围,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变通做法。

2015年之后,为了适应宏观调控的需要,财政部对财政支出进行了重新划分,实行“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项目分类结合”的办法,即以职能为基础归口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同时在部分支出功能间设置了“上下限”,并明确了各支出项目的责任主体和管理办法。

这种情况下,仍要遵循“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但由于设立了“上下限”,实际中会出现一些超过“上限”的情形,这种情况虽然不常见,但在现实中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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