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的钱要不回来怎么办?
这个案件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是如何确定损失数额的问题。 对于第一方面的问题比较好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均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一种典型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的是公序良俗原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之规定,应属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被告抗辩原告不是适格主体以及款项并非投资款而是借款,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且与双方的陈述不符,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案涉投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第二个问题,比较复杂一些,需要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中,双方协议已经解除,原告主张返还5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因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且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故对于其要求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至于起算时间,因原告诉请的利息计算基数和起止时间与法不符,本院酌情调整为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