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金可以被没收吗?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收回,处以挪用资金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挪用资金额百分之一以上至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将外汇出借、转让或者赠送他人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存放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用于贷款、投资或者使用的; (四)其他挪用外汇的行为。 所以如果发生类似“任志强挪用信托财产”的事件,国家是有权追回挪用的资产的,而且处分起来是没有限期的,只要找不到被挪用的资产,就会一直执行下去。
关于逾期催收的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的非常清楚: “人民法院在审理信托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法律关系与事实关系的不同,依法认定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实践中,由于我国现行的信托法颁布时间不长,且对信托业务监管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所以法院在审理信托纠纷案件的时候经常会出现无法可依或各说各话的情况。
为统一裁判标准,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对于信托行业的整个运作过程都做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其中对信托公司、受托人的职责,委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信托公司的赔偿义务等都做了规范。 应该说,《会议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就信托行业做出的具有总体性、宏观性的文件规定,有助于统一各级法院审理信托案件的裁判尺度,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会议纪要》中专门讨论了信托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 对于“名股实债”这种交易模式,《会议纪要》也给出了明确的意见: 在处理“名债实股”的交易模式时,《会议纪要》强调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另外需要关注的是,《会议纪要》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特殊程序。虽然并未直接规定“明股实债”等交易模式的效力,但明确了“对于资管产品这一金融机构而言,其民事责任应优先以其自有资金承担”,即首先以机构本身的自有资金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