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立法了吗?
我国目前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散见于《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中,尚未制定专门性的立法;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了私募基金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且这些问题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而越发显得重要与激烈。有必要制定专门性法律来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为这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国外相关立法例 (一)美国 美国是私募基金的发源地,有关基金方面的法律规定最为详尽,对基金行业的监管也最为有效。1930年,美国通过《国民信贷法案》,该法允许私人设立“开放式”基金,即如今的共同基金。此后,又先后通过了《投资顾问法》、《证券交易委员会法》等法律,对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运行、监管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英国 英国没有统一调整金融机构的法律,有关金融市场的法律涉及面很广。其中,《2000年金融服务企业法》对银行、对冲基金等机构的监管做了专门规定。另外,《1986年公司法》、《1985年金融服务法》也对公司理财、投资顾问等相关问题作了规范。
(三)日本 日本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依据《银行法》、《证券交易法》、《信托投资业法》及有关条例开展。财务省政府还根据上述法律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对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各种金融形态进行规范。 另外,为了促进创业企业的成长,日本还设立了相关基金,并对基金的发起、募集、管理、运用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
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私募基金活动的监管 我国现行的关于私募基金的立法主要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的。主要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第8号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41号公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0号公布)。
国务院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基础设备和大宗物品采购项目范围规定》,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运作等问题都做出了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