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和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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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投资者角度看,基金与税收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先征税、后出资”“先征税、再投资”以及“不征税、不出资”三种模式。 (一)先征税、后出资 所谓“先征税、后出资”是指将投资者的资金先交于政府,由政府替投资者进行管理,并根据政府的安排进行投资。由于所有资金均由国家控制,所以本质上这种模式仍然属于间接融资的范畴。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英国,英国的个人养老金计划就遵循这一原则。

(二) 先征税、再投资 所谓“先征税、再投资”是指首先对投资者的收益(或亏损)征收个人所得税,然后将税款交由基金经理代为进行投资管理,基金根据市场变化进行灵活配置,最终实现的盈亏结果由个人承担。采用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和澳大利亚。 在美国,个人每年要从其海外账户中向国税局申报财产收入,必须填报包括证券号码在内的多项内容;一旦漏报或错报,就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另外,美国政府还通过各种金融工具跟踪富豪们真实的资产情况,一旦发现某人的资产报告与实际不相符,政府可以随时调查。在澳大利亚,个人要交纳40%的所得税,而公司只交纳30%的企业所得税。为了防止富人逃避纳税,澳大利亚税法规定,如果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则该投资收入需作为股东个人收入缴纳40%的所得税,而不作为公司的应税收入处理。

(三) 不征税、不出资 所谓的“不征税、不出资”是指对于投资者所得的分红等收入不再征收个税,也不要求投资者将其上交国库,由受托人直接进行管理运作,产生的盈利归投资者所有的模式。这类模式主要适用于信托计划。根据我国现有税法,信托的收益属于投资者个人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采用信托投资方式,上述税额可予以税前扣除,实际税负约为4%。相比之下,通过公募基金的间接投资方式,无论是否盈利,投资者都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高于信托。从节约所得税的角度来看,信托比基金更具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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