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基金如何设立?
2014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支持扶贫开发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4]69号);同年8月,财政部、扶贫办联合下发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上述文件,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称“扶贫资金”)是中央政府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重要职责和手段。 《办法》指出,扶贫资金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预算经费,用于帮助贫困县解决贫困问题而设置的专项资金。其中,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财政部门转拨下达给贫困县的资金和由财政部直接安排给贫困县的资金组成。省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主要包括对县级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根据《办法》规定,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扶贫资金要优先保障国家确定的贫困县脱贫目标实现,严禁平均主义、分光吃光和搞集中使用。在分配方案出台前,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各贫困县年度补助额度,并严格按分配方案实施。 对于需要地方配套的资金,要优先保证投入,实行先筹钱后拨款的方式。对于需要地方政府承担一定责任(如贷款贴息、以工代赈等)的项目,要在明确地方政府相关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合理设置补助标准。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下列几种情况不予补助或者削减补助:
(一)因灾毁损需恢复生产的,但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先行处置的,不再补助;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靠政府救济为生的居民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三)因承包土地被征收或者受灾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口;
(四)非公益性建设(含农村饮水工程);
(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集资、摊派以及其他不合理负担;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申请领取或者不按期使用补助资金,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单位(包括县及乡镇);
八)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