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是央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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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要看具体认定标准。 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谓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法人; 2、有完全控制权的中央企业的子企业一定是国有控股企业(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是国有控股企业的不一定都具有完全控制权——如果只持有某中央企业50%以上的股份,则具有相对控股权,不能称之为“国有绝对控股”,只有具备实际控制权的时候才能称为“国有绝对控股”;

3、除国有独资企业外,其他的所有以经营为目的的国有企业都属于公司制企业,也就是所谓的国有控股企业了。其中,又分为有两个以上股东(包括国有资本)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和只有一个股东的单一投资主体企业两种。前者通常是由多个股东相互之间拥有一定比例股份、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后者是一个国家作为唯一股东而设立的企业(当然这种形式比较特殊,现实中很少出现)。 在多元投资主体企业中,如果存在国有资本所占股份低于50%的情况,则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如果其它所有股东所拥有的股份相加等于或者超过50%,那么国有资本处于相对控股地位;

第二,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且国有资本所能支配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抵偿其所欠债权人债务时,那么国有资本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的困境之中,这时法律上的状态被称为“资不抵债”“破产危机”“生存危机”。虽然这时可能不存在破产宣告等破产程序启动的事实依据,但确实是进入了真正的破产状态,只不过不是破产清算而是破产和解或者破产重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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