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债务转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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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企业的角度来讲,之所以进行债务的转移,其原因无非有两个方面,一是出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考虑;二是基于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1、 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考虑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母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之间。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往往是不需要进行审计和公开的(除非进行了特殊的安排),在母公司对子公司完全控制的情况下,出于调节子公司的利润,进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减少所得税缴纳)的目的,母公司经常会通过调账的方式将本应属于子公司的收益转移到亏损的子公司中去,而将承担债务的责任留在盈利的子公司中。这样,子公司获得了母亲赠与的收入,当然会感激母亲的“好意”,在会计处理时将这一部分收入作为接受捐赠进行处理,相应地增加当期利润。

2、 基于企业发展的需要 而发生的债务转移 这种情况常见于规模较小或资金周转不灵的企业与规模较大经营良好的企业之间。由于后者的财务基础较好且具有偿债能力,因此前者和其开展业务往来一般不存在问题,双方交易也不会存在很大的风险。但后者由于财务基础良好,往往并不会急于将资金注入前者,而是采用应付商誉的形式留给前者一个可以流动的负债,以促进后者加快财务管理,提高运营效率,最终实现双方共赢的目标。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的账面资产都出现了变化,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真实的交易,因此也不涉及税务的问题。 但是应当注意,如果债务的转移是在破产的背景下发生的,则可能涉嫌逃避破产清算,是被禁止的。《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该条中的“有关责任人”具体包括哪些主体以及如何界定其在特定情形下的不作为及作为行为,理论与实践中均争议不断。我们预计,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破产程序开始前,上述人员实施的前述行为应属违约责任;而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则可能构成刑法上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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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兼并、分立而转移。企业兼并、分立是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一般说来,兼并方或分立方在行使转移权利时,都会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但也存在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单方面为债权人转移债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转移是否生效,应以债权人受让转移的财产为标准。

2、企业租赁经营中转移债务,以承包方式经营的,债务一般仍由发包方负责,承租人、承包人在约定的的期限和范围内承担辅助义务。所以作为债务主体的承租方、承包方可以将原企业所负的债务在新的承包合同中作新的约定,从而实现企业债务的转移。

3、用其他权利义务替代原债务。一是以企业各方互负债权债务而实行冲抵来替代原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二是以企业之间的其他给付义务替代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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