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份破产怎么办?
破产,是对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债务的司法终结。如果公司宣告破产后,股东依然要承担还款的责任吗? 需要提醒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生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一旦破产后,应由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在破产过程中,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而公司的法人资格则随之消灭。作为一般责任的承担者——股东,当然也丧失了对公司的控制权。 但另一方面,当公司破产后,股东的个人财产还是要面临被强制清算的可能。 首先,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也就是说,即便进入了破产程序,股东也不可以随意转移个人资产来逃避责任;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的职责包括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所以,即使公司破产,股东也需要对公司的债权负责,并要接受相应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