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份破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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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对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债务的司法终结。如果公司宣告破产后,股东依然要承担还款的责任吗? 需要提醒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生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一旦破产后,应由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在破产过程中,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而公司的法人资格则随之消灭。作为一般责任的承担者——股东,当然也丧失了对公司的控制权。 但另一方面,当公司破产后,股东的个人财产还是要面临被强制清算的可能。 首先,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也就是说,即便进入了破产程序,股东也不可以随意转移个人资产来逃避责任;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的职责包括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所以,即使公司破产,股东也需要对公司的债权负责,并要接受相应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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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破产财产分配情况报告”。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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