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保本理财如何交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税收支出应当计入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企业贷款利率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30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金融机构销售贷款利息收入的扣除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或税务机关注册的印花税完税凭证”。 贵公司因向客户出借资金而收到的利息,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6%的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作为税前收入扣除。为贷款提供的担保获得的保险收入,也应在税前扣除。
由于目前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尚未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上述业务属于应税劳务,应交纳5%的营业税及其相应税费。 对于贵公司收取的客户融资服务费,鉴于目前对金融服务行业尚未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0号公告)第一条之规定,应缴税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税所得率。其中,应税所得率各地有所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税款应为实际支付并已取得合法凭据的金额。例如,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若未取得增值税发票,则视为企业无偿借款,不得作为税前成本扣除。
保本收益,应当作为利息或股利所得并入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非保本收益,目前暂不纳入企业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之所以这样处理,主要考虑企业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赚钱,无论是保本收益还是非保本收益,都是企业获取利润的形式,在会计核算上应当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即利润),然而考虑到保本收益的确定性与非保本收益的不确定性,为体现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决定对具有确定性的保本收益予以征税,而对具有不确定性的非保本收益暂不征税,因此,区分两者征免界限的标准不是来源地,而是确定性。
投资国债、金融债券等而取得的利息收入,虽然也是有保证的,可以确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属于免税收入。投资理财产品而取得的保本性收益,应当比照利息收入征税。理财产品的保本承诺,只是金融机构对理财本金的返还承诺,对于是否盈利,还是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因此,非保本收益应当视为风险投资收益,比照股息红利收入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息红利免税收入,仅限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或者是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都是应税收入。因此,无论是从境内投资理财取得的非保本收益,还是从境外取得的非保本收益,都是应税收入。考虑到这类收入具有一定的或有性与不确定性(不保本),因此,暂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