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多次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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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的,应当支付工资报酬及赔偿损失。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仍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之后,是否还需要支付违约金?需要支付违约金,并且是违法解除合同的对等的2倍的违约费用。

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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