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何没有优先股?
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公司法,而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普通法(或者称为英美法)。公司法的本质是确定股东的权利义务,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公司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及其运作程序。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说,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才是公司,否则就是其他实体。这导致了一个直接后果:不能以有限债权作为出资而成为股东(也就是所谓的“法定资本制”)。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详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当然,你可以成立一个无限责任的公司当股东然后承担有限责任,但这样就失去了建立有限公司的意义了——毕竟大多数国家都取消了这一限制。如果设定了这种股东,公司的运营就完全按照普通法来进行了。至于这个股东的最低出资额,各国(地区)的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根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也就是说只要满足第二个条件就行了。那么什么是一个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呢,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包括: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明确的目的和经营范围;
(三)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四)有住所。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在中国,无法用普通债作为成立公司的资本。同时这也是我国公司与证券行政监管机构坚持的原则之一,即严禁空壳公司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