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什么金融是合法的?
在中国,一切符合规定的都是合法的交易。 因此这个问题本身就不成立。 如果一定要定义的话,那么我这里有一个简单的标准——凡是违反这个标准的交易就是非法的。 这个标准就是:参与交易的所有当事人,是否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举例来说明一下,比如甲对乙说,你把这块地过户给我吧,乙说好的,于是甲就把自己的一块地给了乙,那么这一笔交易显然是不成立的,因为乙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不能自主决定把自己所有的一块地给甲。
再比如甲把一块地以108万元的价格卖给乙,签订买卖合同,那么这笔交易同样不成立,为什么?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的买卖价格是不能高于当地的土地出让价格的,而一块土地的价值再怎样也不能高过108万元。 所以,只要交易的任何一方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交易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这交易就是不公平的,也就是非法的。 当然,如果交易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交易价格没有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情形,但是,如果其中一方的出资不是其本人所有的,而是其父母亲或者爷爷奶奶叔叔阿姨哥哥姐姐等亲属的,那么这个交易还是不安全的,因为这个资金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人或者企业主体的资金,它有可能属于一个家庭乃至家族共有,那么在这个基础上的交易,法律上依然是有风险的。例如,张三为了跟李四搞好关系,用家里刚刚买的奔驰车换取李四手中的股票,虽说价值相当,但由于这辆车是张三的父母亲花了30万元买来的,而这个钱是张三爷爷留给他的遗产,所以这种交换显然是违法的,哪怕两个交易者本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民间金融活动在中国存在已久,从传统形式如典当行、钱庄、会、社,到现代形式如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合法的民间金融活动为人们提供了多元的融资渠道,在经济发展的初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对于中小民营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但民间金融的高收益也诱发了非法金融活动的产生。对于什么是非法金融活动,现行法律并没有予以定义。
从实践来看,非法金融活动通常呈现以下特点或违规违法之处: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或者通过欺骗、隐瞒手段骗取相关批准文件设立从事吸收资金或者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经营业务。机构批准方面,比如,商业银行等存款类机构,中国采取严格的特许制,需要经过银监会批准,外资银行等设立还需要商务部审批。其他金融机构,如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由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审批。业务批准方面,比如,金融机构在开办金融业务前通常需要取得相应业务许可证,未经批准开展新业务属于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如村镇银行私自经营吸收存款业务。
二是,以不实、欺骗等手段向不特定多数人宣传、募集资金。实践中,常见的手段包括:(1)许诺高额利息回报。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公司通常承诺投资回报在10%至40%的高位范围。(2)以政府有担保、高薪有工作等为诱骗。如,某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罪,诈骗分子在公开宣传中故意将自己塑造成知名、有实力的企业,或者虚假宣传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担保、批准等。再如,在吴英案中,诈骗分子不仅以高息吸收资金,还虚假承诺投资后可以就业等。(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获得不特定群众的认可,犯罪分子常利用合法的企业、公司、投资管理等机构的外壳,将诈骗所得以公司的形式予以包装,通过在媒体投放广告、办理会员卡等方式公开宣传,从事吸收资金等非法业务,以达到诈骗等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