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股票是优先股票?
“优先股(preferred stock)”的定义,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管理部门所作的规定不尽相同。 美国财政部定义的优先股是指在公司破产进行资产清算的时候,拥有优先权的股份; 而美国证监会(SEC)则认为,只要不是在上市公司中处于控股地位的非上市股权都可以在市场上公开交易流通。因此在美国,很多可转换债务和可赎回债券都被归类为优先股。 但从会计角度来讲,除非能够按照市值计量(如可在交易市场上直接购买),否则这些衍生权利都被归为长期负债。
我国《公司法》中对“优先股”的概念未作规定。但2006年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对优先股作了如下界定: “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一般条款的基础上,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而发行的,在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方面优先于普通股的公司股票。 ”
由于目前尚没有上市公司发行过真正意义上的优先股,故对于这一概念的法律界定还有待实践中的进一步发展。 从上述界定来看,我国的优先股应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出现的,且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必须是由上市公司发行;
(2)必须在一般条款的基础上,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同意;
(3)必须在利润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上优先于普通股。
同时,由于优先股兼具证券属性与金融衍生工具属性,因此其定价也受到市场利率、预期收益率、风险偏好等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