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行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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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出有中国特色的资产证券化法案。

国内的经济和法律制度环境,使中国化资产证券化立法在以下方面应做出特殊安排:一是完善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条款。例如规定基础资产被“隔离”后,不得撤销,其原始债务人也不能以对发起人的债权抵销。二是赋予特殊目的机构以机关法人的法律地位并规定其组织机构。三是完善在出现破产时的特别条款安排以及信用增级条款等。

其次,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和发起人。

证券化资产应是具有可预期的、可评估的、稳定、且足够充足现金流的“合格资产”(“可证券化资产”)。在当前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比例较高的特殊情况下,应选择不良资产证券化率高(比如80%以上)的金融企业,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首批试点单位。

第三,确立分层次推动策略。

我国可按照先试点,后铺开,先企业,后银行,先对公,后个人,先有政府作为显性或隐性担保的,后无政府作为显性或隐性担保的,先国内,后海外的实施步骤推动资产证券化。在推出中应遵循循序渐进、审慎开放和风险控制等三大原则。

第四,确立资产证券化中介机构的准人选和策略。

可遵循两个原则:一是鼓励中、外资相互进行差异化竞争;二是鼓励在发行资产证券化债券的主承销商、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及法律顾问机构中相互进行差异化竞争,以培育我国有国际竞争力的投资银行中介群体和债券发行市场。

第五,确立有中国特色的信用增级模式。

信用增级可按三个层面操作:一是制度增级。我国应比照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如美国《1933 年证券法》、F IRRA 以及欧盟Mi F ID 的规定等,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披露、欺诈行为与民事赔偿、强制评级制度。二是政府增级。如政府为特殊目的机构出具“破产隔离”和资产信用独立的法律承诺书,政府担保机构也可为证券化提供担保增级。三是中介增级。具体包括第三方担保、超额抵押、优先次级债券结构安排、现金抵押账户以及保险公司保险增级等。通过上述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增级方式,可以有效防范信用风险。

第六,加强投资者教育,扩大可投资证券化债券的机构投资者范围。

可考虑适时逐步对机构投资者开放包括证券化债券在内的公司债券市场,使机构投资者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债券的主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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