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怎么核销?
核销不良资产必须提供确凿证据,包括财产清偿证明、追账记录、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做到帐销、案存、权在。财产清查证明主要包括:抵押物处置证明、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被司法部门查封证明、实物或权利凭证被司法部门执行证明、借款人财产清偿证明、担保人财产清偿证明等。追账记录主要包括:追索记录、电话追索记录、信函催讨记录、律师催讨记录、申请支付令记录、申请强制执行记录、申请强制拍卖和变卖抵押物记录、法院执行部门出具的情况核实表等。法律意见书主要包括: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证明、被吊销营业执照证明、撤销和注销工商登记证明、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死亡证明、依法登报催收公告、律师出具的催收或法律意见书等。
核销后按规定进行表外管理。要强化对已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进行账务和档案管理,做到“案销、账存、权在”。加强跟踪管理,要根据已核销资产形成的原因,认真分析形成损失的内、外部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程序,改进管理方式,防范类似损失再次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要根据市场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处置方案,强化清收处置责任人,加强追索和处置。要加强尽职追索,对已核销资产要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继续进行追索;对确实无法追偿的资产要履行相应的追索和处置程序,以备银行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和有关各方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