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份是查封还是冻结?
一、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只冻结交易行为,不处置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办理禁止转让相应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手续” 法院冻结上市公司的股权时,并不会实际剥夺其股东的权利,只是禁止当事人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包括不再转让或者作为新股东的加入等等都不可以。 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措施并不影响被执行人的经营行为,冻结的目的仅仅在于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法院也可以予以准许。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基于证券市场公开性和交易性的特征,法院在冻结过程中必须慎重行事以避免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二、法院查封上市公司股票属于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 相对于冻结来说,查封是一种物权变动手续,它直接产生限制权利变动的效力。实践中,有的法院直接将查封裁定送达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执行,实际上就是要求暂停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这当然会阻碍实现生效裁判的结果。所以,法院应该采取查封措施来处理已经上市的公司股权。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具备流通性,且价格波动较大,若法院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被申请执行人的上市公司股票,则应慎重选择评估机构,并注意评估时间点和选择评估值的参照日,避免因评估过高或过低导致处置资产损失或使被执行人获得超标补偿。